出国定居和离职费
2012-04-02 00:39:14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126号)精神,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本市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其一次性离职费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二)对职工1993年1月1日之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定。 (三)今后上海市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劳动者出国定居一次性离职费问题》 为什么要有这个规定 一、在劳动法律的规定中,因为本人原因而离职的行为(比如辞职、自行离职、擅自离职等),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但是国家对归侨有一系列的保护和优惠政策,对于归侨的家属即侨眷(归侨侨眷的认定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也采取了特殊的优惠政策,这其中包括他们的出境定居(请注意是出境的定居,即应当有定居国、地区的定居批准的证明)离职费的处理。 二、1993年前,国家对职工采取“包下来”的政策,职工退休(包括合法的离职)由退休(离职)单位支付退休金(离职金)。1993年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后,特别是1996年开始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就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企业对职工只承担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须承担其他义务,比如退休费和离职费等等。但是国家对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等优惠政策必须有合理的方法给予落实。 三、一般来说,离职费是对离职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补偿,同时也是对离职人员今后生活的补贴。因此离职费的多少,一般是以该人员在本单位服务的年限来决定的,时间越长就越多。因为离职费是由离开的单位支付的,所以支付的单位只负责他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时间段,至于以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年限,就“烂掉”了。 如果不执行社会保险的统筹,离职费的计算就非常简单,你在本单位工作了多少年,就按《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给离职费,但是由于实行了社会保险的统筹,使得离职费的计算要按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时间段来计算了。 离职费的计算 根据本次办法的规定,要计算归侨侨眷人员出境定居的离职费,先要分清离职人员的不同工作经历,其主要分两类:1993年前参加工作的和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同时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在1993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中也可能有不同的情况:1993年前后都在同一家单位工作,1993年后调换过工作等等。 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出境定居归侨侨眷人员的离职费用计算比较简单,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对1993年前参加工作、1996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人员来说,他的离职费计算按两段计算:即1993年前部分按“1993年1月1日之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定。”。1993年后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帐户储存额怎么计算 在离职费的计算中,都涉及了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因此必须弄清楚个人帐户储存额这个概念。 基本养老保险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虽然两部分都是为该职工缴纳的,但是因为是社会统筹的,所以缴纳的费用并不是全部记入该职工个人的帐户内,而只是将其中的一小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根据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目前单位缴纳部分为该职工缴纳基数的22%,个人缴纳部分为该职工缴纳基数的8%);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1)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150%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8%,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10%,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为9%)记入的数额;(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记入的数额。 1993年前工作年限的离职费计算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如下: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 1、连续工龄满1至10年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2、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离职费时,应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同时规定:“凡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并批准恢复工作的职工,原领取的离职费,原则上应全部退还;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退还或酌情减免。” 政策新变化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有关离职费的规定的第三点说:“今后市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就在这个文件办法不久,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了《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的记帐方法进行了“虚帐实记”的调整。由于这个调整涉及了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离职费,所以作一简单介绍。 由于上海于1993年开始实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因此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目前尚未退休的人员,因1992年底以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个人账户中出现的一段只记载工作年限而不直接反映账户金额的记录。 “实记”就是将上述“虚账”按照历来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规则,转换为记账金额,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并与其1993年以后实际缴纳的个人账户记载金额合并,构成一个完整的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