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调整居民个人外汇结汇标准

2012-04-02 10:35:00
一次性结汇1万美元以下,直接到银行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颁布《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若干规定作了适当调整。   据了解,新颁布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居民个人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   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可凭真实身份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审核有关收入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到银行办理。   对于居民个人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应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凭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居民个人资本项下的结汇应按资本项目有关规定管理。   该《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小资料   个人外汇结汇业务   “个人外汇结汇业务”是指客户将其持有的外币储蓄存款、外币现钞卖给银行,银行按照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支付等值的人民币。   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境内居民经常项目下的个人外汇结汇业务(例如专利版权收入、稿费收入、赡家款等)办理外汇收入结汇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境内居民资本项目下的个人外汇结汇业务(如境外投资等)办理外汇收入结汇时,除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外汇管理局核准件。非居民办理结汇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摘自[中国青年报] (严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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